一、存在明確贈與意思表示
書面或口頭明確聲明:若夫妻一方在轉錢給父母時,通過書面協議、微信聊天記錄、短信等方式明確表示該筆錢是贈與父母的,或者在與父母及配偶溝通時口頭清晰聲明為贈與,且配偶知曉并認可,那么這筆錢通常會被認定為贈與。例如,夫妻二人在家庭聚會時,一方當著配偶的面說:“爸媽,這錢給你們,以后生活能寬裕些,算是我們做子女的心意,贈與你們了。” 這種情況下,該筆轉賬大概率會被認定為贈與行為。
符合日常贈與習慣:在家庭生活中,若一方長期存在定期給父母轉錢,且每次轉賬都未提及借款或其他目的,父母也一直將這些錢用于日常生活開銷、改善生活等,基于家庭過往的行為模式和常理推斷,可認定為贈與。比如,男方每月固定給父母轉賬 2000 元,持續多年,父母用這些錢支付水電費、購買生活用品等,在沒有相反證據的情況下,這些轉賬行為很可能被視為贈與。
二、推定為贈與的情形
基于贍養義務的合理支出:依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》規定,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。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,原則上屬于夫妻共同財產。當一方為履行贍養義務給父母轉賬,用于父母的衣食住行、醫療保健等必要生活支出時,若無特別說明,這筆錢一般會被推定為贈與。例如,父母年邁體弱,需要長期服藥,子女每月給父母轉錢用于買藥和日常生活,這種基于贍養義務的轉賬,通常被認定為贈與。
金額較小且用途合理:在日常生活中,夫妻一方轉給父母金額較小的款項,如幾百元用于父母購買生活用品、支付小額醫療費用,或者節日期間給父母發紅包等,從常理和生活習慣來看,這類轉賬行為通常會被視為贈與。因為其金額不大,且符合子女對父母表達關愛、孝順的常見方式。例如,母親節時,女方給母親轉賬 500 元,備注 “媽媽,節日快樂,買點喜歡的東西”,這種情況下的轉賬會被認定為贈與。
三、不能認定為贈與的情況
存在借款合意:若有證據表明夫妻一方轉給父母的錢,雙方之間存在借款的合意,如簽訂了借款合同、借條,或者在轉賬記錄的備注中明確為借款,以及后續有關于還款時間、利息等的溝通記錄,那么這筆錢應認定為借款,而非贈與。比如,男方因父母購房資金短缺,與父母簽訂了借款協議,約定兩年后還款,并通過銀行轉賬給父母,同時在轉賬備注中寫明 “借款用于購房”,這種情況下,該筆轉賬屬于借款性質。
用于家庭共同事務:若一方轉給父母的錢,并非是讓父母獨自占有、使用,而是用于夫妻雙方與父母共同參與的家庭事務,如共同裝修房屋、購買家庭共同使用的車輛等,且夫妻雙方對該資金的用途和流向均知曉并參與決策,那么這筆錢不能簡單認定為贈與。例如,夫妻與父母商議共同裝修家庭住宅,一方轉給父母一筆錢用于支付裝修費用,該款項實際上是用于整個家庭的共同事務,不屬于贈與父母的財產。
違背公序良俗的贈與無效:如果夫妻一方將夫妻共同財產轉給父母,目的是為了逃避夫妻共同債務、轉移夫妻共同財產以在離婚時獲取更多利益,或者是為了維系與父母之間不正當的經濟關系(如父母與子女配偶存在不正當關系,通過轉賬維系這種關系)等違背公序良俗的行為,該贈與行為可能被認定為無效。比如,夫妻一方在面臨大量夫妻共同債務時,將夫妻共同存款轉給父母,企圖逃避債務,債權人發現后,可通過法律途徑主張該贈與行為無效,要求父母返還相應款項用于償還債務。